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受案程序

1.制作《询问笔录》。

2.接受证据。

对扭送人、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、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、物品等应当当场登记,并制作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》,必要时,应当拍照或者录音、录像。

3.制作《受案登记表》。

4.制作《受案回执》。

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《受案回执》一式二份,说明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,加盖受案单位印章,一份交扭送人、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,一份由扭送人、报案人、控告人、举报人签名、捺指印后随案附卷。

5.现场处置。

(1)对需要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的,或者110报警服务台指令赶赴现场处置的,应当尽快到达现场,依法、稳妥、果断处置。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。

(2)现场处置,依照有关规定执行。需要勘验、检查现场的,依照规定执行。

(3)现场处置完毕,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嫌疑人、有关人员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处理。对不能带回的物品,依照有关规定查封或者妥善看管。

(4)现场处置完毕后,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完成受案登记;符合受案立案条件的,依法及时受案立案。

(5)对现场处置的过程,应当依照规定进行视音频记录。

更新 17 2 月, 20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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